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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制度》实施 科学评估处罚力度
2009-01-12 09:14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日前,《药品召回制度》正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药品召回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将处以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对问题药品实行召回制,通过一定的处罚手段促使药品生产厂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主动召回,这是好事。可是,《药品召回制度》规定,对应召回的问题药品如果不主动召回,将对厂家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笔者以为,这里的“3倍罚款”太轻微了。

  通常,厂家发现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只要不会导致患者出现生命危险,出于药企利益和保护品牌的考虑,企业和商家是不会主动召回的。

  作为法律层面的惩戒手段,对药企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似乎还难以震慑某些不法药企。对于不自觉尊重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企业行为,对其罚款从重不从轻是必需的。据了解,美国法律规定,药企在发现药品存在缺陷时可以主动召回,或者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立刻召回。否则,除了查封药品外,还会面临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以及强制药企关闭等处罚。

  笔者看来,对于违规药企该罚多少款,如何处罚,如何才能产生强有力的震慑力,应该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通过这个体系,执法部门能够知道药企通过不法行为谋取了多少利益,同时给药品消费者带来了多大的危害,只有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予以处罚,才能体现公平、正义,才能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和健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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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制度开始实施 制药企业反应不一    2007-12-2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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