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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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12 10:05 文章来源:中国药材市场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将自2007年11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中药材按照农副产品管理,基本原则是所在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从事生产、流通的企业和经营户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药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办法对中药材生产、经营中及经营场所的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细化了任务,确定了目标,确立了考核奖惩的依据等。
从业中药材初加工须备案
办法规定,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必须具有与其生产、流通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仓库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霉变等条件。从事中药材初加工品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药业发展部门备案。同时,初加工品种目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工过程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
另外,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验。同时,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明令禁止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禁止非法收购、出售28种毒性中药材。
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应建仓储中心
在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上,办法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的中药材仓储中心,暂时不能进入仓储中心,由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对其中药材仓库实行备案管理,并对中药材质量负责。
办法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实行公司化管理,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中药材质量监控,并配备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发展现代化中药材流通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并对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质量和经营行为负责。
办法还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定期检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中药材质量管理责任状,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办法规定,如果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场内发生了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药材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立案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药材管理 政府负总责
办法还对中药材管理职责做了明确分工。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中药材管理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成立综合管理机构,建立重大中药材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县、乡镇、村应加强对中药材从业者的管理;逐级建立监管网络,明确协管员、信息员职责,掌握辖区内的中药材种植面积、主要品种和数量,掌握药农、药商和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基本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动态档案,实行中药材市场常态化管理。
另外,市政府将成立药品药材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处理中药材市场监管事宜。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办法还对药监、工商、药发、卫生、农业、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部门在中药材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管理不力 “一票否决”
就中药材管理考核奖惩措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药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内形成较大制假窝点或中药材掺杂使假违法行为频发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按《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一年内多次出现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办法规定,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力 ,有案不查,有情不报,以罚代管,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严重影响中药材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中药材管理工作设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个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同时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户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发现的制假售假、掺杂使假责任人,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列入黑名单,由媒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单位、组织、个人举报的案件查实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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