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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7种病情特护
2009-04-07 14:53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日前,卫生部医政司下发了《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就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原则》首先对“分级护理”做出界定,即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

  《原则》指出,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根据不同患者的不同情况,《原则》细分了如下判断标准及护理要求:

  一、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要点包括:

  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3、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
  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点包括: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三、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3、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护理要点包括:

  1、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4、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四、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点包括:

  1、每3-4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4、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原则》补充要求,护士在工作中还应当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对于护士的护理质量管理,《原则》强调,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建立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收集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调查分析,加强对不良事件的防范,促进护理质量的不断改进。

  《原则》最后指出,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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